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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建工程中,施工方(乙方)往往會直接使用建設方(甲方)的水電,從而會產生一個關于水電費的結算問題。
比如,某基建工程總造價1,000萬元,其中使用了甲方的水費5萬元、電費45萬元。結算工程款時,甲方實際只支付950萬元。那么,這個水電該如何核算?如何納稅?(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)
此時有兩種方式處理:甲供水電、乙供水電。
一、甲供水電。
即水電由甲方自供,甲方直接計入在建工程,乙方的承包款中,不含此部分金額。所以,乙方收款950萬元,開票950萬元。
甲方的會計處理為,發生水電時,直接計入在建工程,不再與乙方產生結算關系。水4.9萬,電38.5萬,進項6.6萬,當期抵扣60%。
借在建工程43.4萬
借應交稅費-應交增(進項)4萬
借應交稅費-待抵扣進項2.6萬
貸銀行存款50萬
與乙方結算時,累計金額為950萬,其中進項94.1萬。累計分錄如下:
借在建工程855.9萬
借應交稅費-應交增(進項)56.5萬
借應交稅費-待抵扣進項37.6萬
貸銀行存款950萬
注意,這種模式下,該工程屬于增值稅上的“甲供工程”,乙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,也可以不選擇。
二、乙供水電
此時,甲方構成了向乙方轉售水電。水電作為乙方的成本,乙方雖然收取工程款950萬,但另有50萬元用水電抵頂。需要向甲方開1,0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,按1,000萬元納稅。
甲方轉售水時,稅率11%,累計價格4.5萬,轉售電時,稅率17%,累計價格38.5萬。業務表現為以水電作價抵頂工程款。
借預付工程款50萬
貸其它業務收入43萬
貸應交稅費-應交增(銷項)7萬
未來支付950萬元工程款,累計按1,000萬元全額確認在建工程成本,其中造價900.9萬,增值稅99.1萬。累計的會計分錄如下:
借在建工程900.9萬
借應交稅費-應交增(進項)59.5萬
借應交稅費-待抵扣進項39.6萬
貸銀行存款950萬
貸預付工程款50萬
大家可以計算一下,這兩種方式下,在建工程成本與工程總收入,是有一點點差異的。僅從這一點上講,不考慮管理因素及選擇簡易計稅因素,甲供稅務上對甲方劃算,乙供稅務上對乙方劃算,雙方利益此消彼,可以通過約定水電價格進行調節。